石家庄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目标明确:2019年要这样建

作者:山西嬴信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19-09-26浏览次数:44

4月22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2019年全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方案》(简称《方案》)。《方案》指出,2019年将扎实推进石家庄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大力倡导高节能标准建筑,继续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建筑75%和公共建筑65%节能标准,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将达到100%。


一、工作思路


2019年,坚持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建筑能效和发展绿色建筑为目标,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装配式建筑为抓手,不断完善政策,创新机制,高标准、高质量推进石家庄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


二、工作目标


1、城镇新建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 60%以上。


2、新开工建设超低能耗绿色建筑不低于50万平方米。


3、新开工建设装配式建筑不低于100万平方米(含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


4、加快推进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和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


5、大力推广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6、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强制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技术。


7、建设科技在住房城乡建设中的支撑作用显著增强。


三、工作重点


(一)建筑节能


石家庄市继续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建筑75%和公共建筑65%节能标准,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大力倡导高节能标准建筑,依据《石家庄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规[2018] 3号),继续把超低能耗绿色建筑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推进试点示范与区域规模发展相结合。没有被动式示范项目的县(市、区)2019年力争推动被动房示范项目。鼓励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及医院病房楼加装新风系统及必要的空气净化设备。


(二)绿色建筑


按照《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要求、在石家庄市范围内继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基础上,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建筑面积大于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件中。鼓励各县(市、区)地标性建筑按照高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三)装配式建筑


1.培育示范龙头企业。支持建筑业企业转型发展,新培育1个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再建成1条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线,推动装配式全过程BIM技术应用。


2.依据《石家庄审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石政规[2018]5号)文件,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局沟通,按照市政府文件时间节点要求建设装配式建筑。


3.大力推广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能。


(四)既改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区)建设局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石家庄市冬季清洁取暖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石政办函[2017]179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冬季清洁取暖既有建筑节能改进工作的通知》(石政办传[2018]139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改造项目、项目手续及配套资金的落实,确保年度任务目标的完成。


(五)建设科技


1.积极抓好被动式超能能耗建筑技术、绿色建筑技术、装配式建筑技术、行业信息技术、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年版)等示范建设,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科技成果应用,提高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率和工程建设科技含量。


2.推动建设科技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继续开展基于工程建筑全专业、全过程BIM技术应用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建筑产业升级,增强产业创造新能力,全面提升建筑业技术水平。


(六)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继续按照 《河北省关于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要求,强制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等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要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交付使用,并将其造价列入工程预算。加大土壤源、空气源、污水源以及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推广力度。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作力度,配齐人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好、省、市有关政策、标准和会议要求,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促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水平新的提升。


(二)严格监督指导。强化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质量监管,提高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水平, 加强被动房施工监管,健全项目常态化巡查监督制度,完善项目监督报告,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责任主体的监管。严格按照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要求,规范绿色建筑管理工作,规范评价标识管理方式,鼓励新建和改造绿色建筑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查验。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工程给予处罚。规范简化考核程序,通过平时工作情况报送、项目查收和日常管理情况对各县(市、区)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进行评价。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好奖补政策,重点支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高星级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及基地建设等示范性项目奖励。积极组织企业申报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建筑节能)奖补资金,安排城建资金对项目进行奖补。


(四)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河北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等相关技术标准宣传培训,组织召开装配式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现场观摩会,邀请、省级专家进行专业授课,提升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业务水平。


(五)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微信、自媒体、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宜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公众对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支持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中心增加建设材料现场展示区,营造各方关注、支持发展的良好氛围。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关键词:

去年上海市发文,禁限了绝大部分的外墙外保温体系,包括各种板材的薄抹灰外保温系统和保温装饰一体化板系统。如今,又一个直辖市重庆市也出台了类似的发文,要求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得采用薄抹灰外保温系统和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薄抹灰系统作为应用了几十年的墙体外保温技术,如今在国内遇到了各种挑战,未来的路该怎么走?行业需要好好思考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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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关于禁限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22年1月1日(7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或因设计表更等原因需重新开展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主城都市区(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禁止采用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和仅通过粘结锚固方式固定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进一步提升非承重墙体砌块自保温、结构与保温一体化、预制保温外墙板等墙体自保温技术应用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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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通知原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禁限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保温工程安全性和可靠性,推进城市建设高品质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禁限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有关技术要求通知如下:

一、禁限技术要求

(一)自2022年1月1日通过施工图审查或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重新开展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主城都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禁止采用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和仅通过粘结锚固方式固定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

(二)自2022年7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查或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重新开展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禁止采用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和仅通过粘结锚固方式固定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

(三)严格执行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推广应用的通知》(渝建〔2018〕502号)、《关于印发<填充墙砌体自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要求(修订)>的通知》(渝建绿建〔2021〕7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非承重墙体砌块自保温、结构与保温一体化、预制保温外墙板等墙体自保温技术应用规模。

二、加强应用管理

(一)建设单位对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应切实加强外墙外保温材料使用过程管理,严格督促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和材料供应单位落实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安全责任,确保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和施工满足及我市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

(二)设计单位对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设计文件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外墙外保温工程构造做法,材料种类、主要技术指标和燃烧性能等级等技术要求。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质量承担审查责任,应重点审查外墙外保温系统构造做法(包括粘结面积、锚固要求、分隔缝、构造线条、托架设置等)、保温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防火隔离带和防护层等构造措施等要求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以及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规定,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四)施工单位对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实施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以及《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55)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外墙外保温材料、粘结材料、抹面材料、增强网的相关性能指标进行复检,经复检符合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开展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时,外墙外保温材料与基层的连接方式、拉伸粘结强度和粘结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确保外墙外保温材料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牢固。采用胶结剂施工工艺的,应对外墙外保温材料与基层的拉伸粘结强度进行现场拉拔试验,并对粘结面积进行剥离检验;采用锚栓施工工艺的,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胶结材料性能和锚固拉拔力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保温装饰复合板的锚固件应使其装饰面板可靠固定,并对锚固力进行现场拉拔试验。

(五)监理单位对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材料进场和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应严格执行材料见证取样制度,对复检发现外墙外保温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允许使用;应严格落实外墙外保温工程旁站制度,对施工工序、隐蔽工程等进行旁站监督并做好影像记录以备复查,凡发现不符合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客观真实性负责,不得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测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报告。若发现相关单位抽样、封样和送样行为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七)材料生产企业应对出厂材料详细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包装标识,具有可追溯性。供应过程中应加强运输过程包装及保护管理,不得以次充好。

(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开展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建设各方主体切实履行工程质量责任,不得擅自调整工程管理要求。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应立即责令其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智能化监测系统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在建项目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监管,在每年开展的绿色建筑专项检查中纳入相关内容。对发现外墙保温工程材料质量不合格、设计质量不过关、施工质量不达标、性能等级不符合工程技术应用要求的,应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责令其整改到位。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开展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工作,认真核查外墙外保温材料使用情况和检测报告等资料,与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不符的,不得通过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每年定期组织相关街道或物业服务单位对辖区内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外墙外保温系统出现开裂、空鼓、变形、渗水、脱落等质量缺陷和损坏情况,在保修期限内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超过保修期限的,按照《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标准》(JGJ 376)、《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落实责任后及时进行维修。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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