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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设计、施工、检测、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切实提升我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加快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禁止在外墙薄抹灰系统中使用岩棉板及无机渗透聚苯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建筑保温材料的使用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墙体保温的安全性,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建筑工程质量,各县(市)、区新建、改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应严格选用防火保温材料。
(一)禁止在外墙薄抹灰系统中使用岩棉板。岩棉保温板抗拉强度低,耐水性差,在湿热条件下尺寸不稳定,存在空鼓、开裂、脱落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建筑外观和质量安全。自发文之日起,禁止在外墙薄抹灰系统使用岩棉板。对设计中已采用岩棉薄抹灰系统,但尚未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选用其他合格的A级保温材料或者符合、地方防火节能规范要求的技术体系等。
(二)禁止在外墙薄抹灰系统中使用无机渗透聚苯板。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目录,无机渗透聚苯板按非A级材料推广使用,自发文之日起,禁止无机渗透聚苯板作为A级保温材料在外墙薄抹灰系统中使用。
二、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对擅自修改、降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和节能标准,违规使用、地方禁止的外墙建筑保温材料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二)设计单位设计时严禁采用禁止使用的建筑保温材料,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得降低节能标准。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审查节能设计专篇及相关节能计算书,设计中采用禁止产品的,不得通过审查。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筑保温材料不得进场使用。
(五)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不得伪造检测数据,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六)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实施监理,对违法规定擅自改变进行施工的,应责令整改。未经整改的,不得进行工程验收。
(七)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GB50411-2019)有关要求实施质量监督。
三、有关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历史负责的高度,凝聚思想共识,形成工作合力,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坚决杜绝已禁止产品在工程中应用,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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